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申丰郁与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丰郁,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68号原告申丰郁,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乐南路47号秦晋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孟熙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丰郁与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丰郁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