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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相民初字第554号-2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宝元、冯淑云等与王育友、卢兴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元,冯淑云,苏梅,陈佳薇,陈某,王育友,卢兴浩,胡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民初字第554号-2原告陈宝元。原告冯淑云。原告苏梅。原告陈佳薇。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苏梅。被告王育友。被告卢兴浩。被告胡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元、冯淑云、苏梅、陈佳薇、陈某诉被告王育友、卢兴浩、胡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