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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琴与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琴;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5847号原告黄琴,女,1948年3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转山子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马兴芳。原告黄琴与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芳相识。2011年7月26日、8月30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30000元、50000元、6000元、19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5分利息。嗣后,被告工作人员劝说原告将借款转到北京兴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款,并收回了借款合同原件。北京兴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代理商订购申请单。嗣后原告多次索要上述钱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26000元,支付利息(分别以每笔借款为基数,自该笔借款交付被告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黄琴起诉的借款转化为投资款,北京兴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系马兴芳)出具了相应手续,投资人系黄琴的亲属。本案立案前,马兴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受害人包括黄琴的亲属,列明的投资款包含本案借款。因此,黄琴在本案中所诉事实及蓝盾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均与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相关联,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