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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羊振国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振国,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42号原告羊振国。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80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柏杉,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原告羊振国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羊振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振国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振国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代理���判员杨嘉人民陪审员  李煌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