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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红艳、程思磊与程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程思磊,程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39-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申请执行人程思磊,男,200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张红艳之子。被执行人程记,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申请执行人张红艳、程思磊与被执行人程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976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程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陵县泾渭路车城分理处的15276元。其中14976元已被申请执行人张红艳领走,余下300元已缴纳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