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陈雄与无锡良悦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无锡良悦针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毅达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委托代理人云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良悦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路50号。法定代表人谈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毅达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路50号。法定代表人谈卫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淑冰。上诉人陈雄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良悦针织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毅达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雄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雄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减半收取1575元,由陈雄负担。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薛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