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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兵,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17日上午11时00分在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刘 邓人民陪审员  常才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