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兵,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17日上午11时00分在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刘 邓人民陪审员 常才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