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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史德余与鲁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余,鲁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史德余,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鲁大勇,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余与被告鲁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德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鲁大勇在银行的个人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