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玉洁、王某某等与刘双全、刘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洁,王某某,王海宁,刘双全,刘侃荣,罗榜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洁,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海宁,女,1994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双全,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侃荣,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罗榜存,女,196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玉洁等人与被执行人刘双全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灵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刘双全等人暂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9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