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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租住在唐山市。2013��5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卖淫女王某某、李某某介绍给石某某及其朋友,收取嫖资人民币2200元,并提供自己租住的房子让王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等人进行吸毒、卖淫嫖娼行为。2013年5月13日,高某某打电话找赵某某要卖淫小姐,随后赵某某带王某某来到古冶区某宾馆,将王��某介绍给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2013年5月12日,“小建”打电话找赵某某要卖淫小姐,随后赵某某带王某某来到古冶区某小区,将王某某介绍给小建朋友进行卖淫嫖娼行为。2013年5月12日,“小建”打电话找赵某某要卖淫小姐,随后赵某某带王某某来到古冶区某小区,将王某某介绍给小建朋友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甲、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补充材料1页,情况说明;抓获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材料、户口底页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租的房子内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秀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