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素芹申请邵明堂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芹,张海合,邵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张素芹。委托代理人董艳玲。被申请人张海合。被申请人邵明堂。申请人张素芹因与被申请人张海合、邵明堂存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海合的陕AM08**面包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张海合、邵明堂向本院提供担保金,要求解除对陕AM08**面包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请求解除扣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海合的陕AM08**面包车解除扣押并放行。二、由被申请人张海合、邵明堂向本院提交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苗远源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