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红诉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423号原告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赵文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逄焕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红与被告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华帝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飞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的委托代理人赵文涛、被告青岛金泽华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王红购买被告金泽华帝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某某某路***号某某·某某某小区*栋*单元****户的房屋一套。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收款收据,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发票,致使原告不能办理房产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购房发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泽华帝公司辩称,原告所购房屋因为面积补差款未交,不能开具全额发票,且一套房只能开具一张发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王红购买被告金泽华帝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岛区某某某路***号某某·某某某小区*栋*单元****户的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开具发票作出明确约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购房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房产交易是商品买卖的一种,和其他商品买卖一样,需要开具发票。但税务部门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税费的征缴是通过不动产发票实现的,应否开具发票属于税务行政管理的范畴,在原、被告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王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