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谭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苏某提交乐陵市人民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苏某已怀孕,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苏某已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谭某。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