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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周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周继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龙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继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骆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