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揭╳、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揭X,刘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XX号。法定代表蔡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揭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号,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号,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莫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斌、代理审判员蒋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被上诉人揭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斌审 判 员  李斌代理审判员  蒋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