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李由华侵权纠纷一身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由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XXX,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告李由华,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李由华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