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曹武与西安市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西安市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曹武。被告西安市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曹武诉西安市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