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吕小波与被执行人陈文虎、陈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甲,陈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汉族,横山县横山镇张家洼村人,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委一组1117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7807230031.被执行人陈某某甲,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清水湾三社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路悦鑫悦小区。身份证号码:15272719650926101X.被执行人陈某某乙,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横山县博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站长,住榆林市锦园新世界小区。身份证号码:6401031968122709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2013)横民初字第003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甲偿还申请人吕某某借款本金95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75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吕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于2013年1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甲付给申请人吕某某人民币110万元(于2013年12月17日付57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付195000元,于2014年4月20日付235000元,再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10万元),申请人吕某某自愿放弃下余案款;2、被执行人陈某某乙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费、诉讼费18900元由申请人吕某某负担。被执行人陈某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付来案款57万元,申请人吕某某于同日收到案款57万元。本案现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