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善新与单苏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善新,单苏州,陈菊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林善新。委托代理人:姜苏挺。被告:单苏州。第三人:陈菊仙。委托代理人:单双龙。原告林善新与被告单苏州、第三人陈菊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善新撤回对被告单苏州、第三人陈菊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林善新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