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伟茂与梁章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茂,梁章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徐伟茂,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板镇高和水口村XX号。被告梁章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化州市合江镇高步坡头塘村X号。现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蓝花道X号城联物流大楼配套办公楼XXX室深圳市永华物流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茂诉被告梁章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伟茂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