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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云生、杨伟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生,杨伟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470-1号申请执行人徐云生。被执行人杨伟胤。申请执行人徐云生与被执行人杨伟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杨伟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849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伟胤仅有的财产是在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平安执行员  邵 宁执行员  周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