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唐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华,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7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轶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华及其辩护人李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唐华与牛×等人在本市海淀区香山野趣园歌厅内与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唐华在驾驶一辆途锐越野车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被害人王×1(男、殁年27岁)、李×1(男、23岁)、王×2(男、26岁)及鞠×(男、21岁)撞倒,致王×1因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李×1等三人经司法鉴定均为轻伤。当日,被告人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华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唐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如何挂的倒挡,不知道后面有人,没有故意伤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从现场录像记录可见,被告人唐华在开车前就被被害人一方手持镐把等工具围追殴打,在倒车前,被害人一方用凶器猛烈击打驾驶室一侧的车窗,可见,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当时受到严重的、现实的、紧迫的威胁和伤害,在这种危急情况下,被告人本能的反应是急于逃离现场,但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其肢体反应难免会出错,且被告人当时是第一次驾驶途锐自动挡轿车,与其平时经常驾驶的手动挡轿车有一定的区别。被告人供述,如果不看着显示屏或者挡位,自己并不知道怎么挂挡。在案发现场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本身因害怕已失去正常的判断和辨识能力,再加上仓促开着不熟悉的车逃离,所以很容易在操控上出现差错。从车辆的倒行轨迹可以看出,车辆并不是直线向后倒,而是以右转的方式直接冲向了右侧的垃圾堆,车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没有明显的倒车指向。被告人无意中将人撞倒后,自己还并不知情。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他并不知道自己驾车逃离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当然,更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被告人唐华的行为可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特征,但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从本案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唐华并未与服务员发生过纠纷,是其他人与服务员发生了纠纷,故起诉书表述有误。被害人一方人数众多,且手持器械对被告人进行追打,迫使被告人仓皇驾车逃跑,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故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对该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3、被告人唐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唐华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唐华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的野趣园俱乐部唱歌时,因与唐华同行的人对俱乐部服务不满,砸坏包间内的设施,后与俱乐部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唐华等人逃离现场,俱乐部工作人员持镐把、灭火器等在后追赶围砸被告人唐华驾驶车辆,被告人唐华驾车逃离时将被害人王×1(别名刘×1)、李×1、王×2及鞠×撞倒,致王×1因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致王×2双侧上中切牙根折、面部软组织损伤等伤,致李×1头皮擦伤多处、左颞部创口一处、右顶部创口一处、左前臂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等伤;致鞠×颅脑外伤、脑震荡,右颞顶处头皮裂伤,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经依法鉴定,王×2、李×1、鞠×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当日3时许,被告人唐华逃离现场后到派出所打探消息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致人死伤的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唐华于2012年7月8日的供述,其述2012年7月7日19时许,其与其兄牛×及牛×的几个战友为韩×1过生日吃饭。23时30分许,其开着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车载着韩×1等人跟着一辆白色越野车,一行五男两女到了海淀区野趣园歌厅,期间又来了一不认识的男子。后其感觉可能因为牛×的战友不满意所叫的”小姐”串台,应该是白色越野车的司机把包房内电视前的玻璃砸碎了,后歌厅的”妈咪”、经理、几个服务生和保安到了门口。牛×怕出事,就让其带着两个女的先走,其带着两个女的和最后来歌厅的男子一起出了歌厅。其先开着途锐车载着两个女的把车停在歌厅西侧路边的废墟空场里,后又回到歌厅门口将白色越野车也开了出来。当其再次回到歌厅门口时发现歌厅的服务员、保安正持木棍、铁管、啤酒瓶追打其一方的人,其赶紧向车的方向跑,牛×也紧跟着跑了过来,上车后,其开车,牛×和两个女子坐在后面,其先倒车,把车从废墟那儿倒到路上,这时歌厅的人已追出来了,且用东西砸车后面的玻璃,其当时看见对方有20多人,心里非常害怕,准备开车跑,本想挂前进挡向前开,可谁知挂成了倒挡,其一给油同时打了把轮,车就猛的向废墟的方向倒了过去,其当时慌了,直到车的后面撞到东西被卡住,其才踩了刹车,这时车已经倒上了一个斜坡,底下被东西卡住了,向前也开不走,歌厅的人还继续砸玻璃,并用灭火器向车里喷,其就打开车门跑了。后其去找了一个朋友并让他开车载着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被警察发现抓获了,警察告诉其开车撞了人。其平时开手动挡的车比较多,以前开过途锐车但很少开。其于2012年8月16日供述,其述牛×让其带着两个女的先走,其带着两个女的和最后来歌厅的叫什么斌的男子一起出了歌厅。叫什么斌的男子开白色商务车沿着路一直往外走,走了约100多米后把车停在了路的左边,其开着途锐车载着两个女的跟着他开了过去,把车停在商务车后面路旁的废墟空场里,其把车钥匙交给车上一女子保管,又和叫什么斌的男子回到歌厅门口将白色越野也开出来停在了白色商务车后面,其没注意叫什么斌的男子去了哪里。当其再次回到歌厅门口时,发现歌厅的服务员、保安正持木棍、铁管、啤酒瓶追打其一方的人,其赶紧向车的方向跑,牛×也紧跟着跑了过来,当时那两女子在车下站着,其让她们赶紧上车。上车后,其开车,牛×和两女子坐在车后排,其先倒车,把车从废墟里倒到路上,后其挂前进挡把车向前开了两三米,踩刹车停车,想看看前边有没有其一方的人,其没看到其一方的人,也没看后边,准备开车向前跑,但不知怎么就挂了倒挡,其一加油,车就向后倒,其也没打方向,但可能是加油过大,车就跑偏了,车尾就向右斜着倒上废墟的土坡上了撞到了石头,其就踩了刹车,其想挂前进挡出去,但挡把动不了,这时挂的什么挡其也不知道,就又踩油门,但车也不动。这时歌厅的人继续砸玻璃,并用灭火器向车里喷,其就打开车门跑了。其把车从废墟倒到马路上时没有向后看。其当时慌了、害怕,不知道车为什么向后倒,其没有挂倒挡,不知道车后是否有人。在废墟里时,牛×说”快点向后倒,快点跑”。倒车时其没反应过来,车撞到石头后其才踩的刹车。2、被害人李×1于2012年7月16日陈述,证实2012年7月8日0许,其在水吧台工作时听见610房间有吵闹声,后看见客人在砸电视机和玻璃,砸完后五六个客人每人拿着啤酒瓶往外走,到大厅看见人就要打,还砸坏了大厅的玻璃,然后去了停车场。歌厅的人跟着去了车场,歌厅的人到停车场后客人们已经上了车,车尾冲着歌厅大门,歌厅的人朝车走过去,其在车的左后方,在离车有三四米时,车突然向后快速倒,其赶紧向右侧身躲闪,车的后部撞到其后脑勺左侧,其一下被撞晕了。后听说刘×1被撞身亡,王×2的牙被撞掉了好几颗,苏×(真名鞠×)被撞飞了,手臂骨折了。3、被害人王×2于2012年7月16日陈述,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许,保安通过对讲机呼叫其说610房间客人闹事砸东西,其给杨总打电话后和杨总一起到了610包间,看见服务部经理在和客人谈赔偿事宜,二人就去了歌厅门口。这时一个穿紫色上衣的客人手拿一啤酒瓶到了车场,歌厅的保安也出来了,这个客人在车场转了一圈把酒瓶扔了又回到610包间,三个客人(其中一个穿白色格子衣服)手拿啤酒瓶走到杨总面前用酒瓶指着杨总还打了杨总一个嘴巴,另一人用酒瓶砸其,其躲开了,其和杨总朝610包间方向走去,这时服务生通过对讲机说客人都到大厅了,有个客人拿了一个灭火器,每个客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到了停车场要走。其跟着歌厅的保安和服务生追到停车场,服务生和客人在院子里谈赔偿的事情,后其见四五个客人往大门口跑,歌厅的人就在后面追,当其跑到院东头岗亭向南继续追时,客人的车亮着倒车灯往后很快地倒车,一下将其撞飞晕过去了。4、被害人鞠×陈述,证实2012年7月,有一伙人到其工作的野趣园歌厅唱歌,后他们闹事,好像把包房的东西砸了,跟歌厅的人发生纠纷,他们没买单就跑了,后歌厅的人去追,其也跟着大家一起追,那伙人上了一辆香槟色的大众途锐车,后其就记得他们开始倒车,其被撞晕了,再有意识已经过了好几天在医院了。5、证人牛×于2012年7月8日4时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21时许,其带李×2到天兆食府和韩×1、姚×、马×、晁×吃饭,后几人到海淀香山一歌厅唱歌。8日0时许,其去洗手间回包房时发现包房内电视机外包的玻璃罩被砸了,其一方的六个人在房间里和在门口的几十个保安在吵架,其一方的人准备走时在歌厅门口和保安打了起来,其一方的人往外跑,其跑出一段后看见黑色途锐车停在路边,其拉车门发现车门是开着的,其就上了车,这时李×2和马×的女朋友也来了,其让她们上车,其先向前开车,后发现其一方还有人没跑出来,就想开车去把其他人接出来,这时保安已经追上来开始砸其开的车,其将车向后倒,先撞到人了接着又撞到砖堆上,车就停了,保安开始砸车,把车玻璃砸碎后用灭火器向车里喷。其从车的副驾驶出来,跑了20多米被保安追上用棍子打,后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其于2012年7月8日6时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凌晨开黑色途锐车撞歌厅保安的是其弟唐华,其怕公安机关处理唐华,想替他把这件事扛下来。在天兆食府吃饭时有唐华,去歌厅时开黑色途锐车的是唐华。8日1时许其看可能要打起来就让唐华拿着黑色途锐车的钥匙带着两个女的先走,其跑到歌厅门口时和保安打了起来,其看保安人多就跑,跑出去一段后看见唐华开着黑色途锐车停在路边,其跑到车边打开车门,让两女的先上车其再上车,接着晁×跑来也上了车,四人均坐在车后座,副驾驶是空的。唐华开车要走,车还没开出几米,其看到韩×1在后面被保安打,唐华将车向后倒,倒了五米左右感觉车卡住开不动了,这时保安追上来砸车。其于2013年3月12日证言,证实其等人上车后,唐华把车倒到马路上,向前开车准备离开,其看见韩×1在车的右侧,车超过了韩×1,其就说:倒车去接韩×1,韩×1在后面。然后唐华就倒车了,当时唐华没有说话,其不能确定唐华的倒车原因,因为当时很乱,其说不好唐华是否听见其说话后才倒车的,其只是推测唐华倒车是听见其说了。6、证人彭×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23时40分左右其接司马×电话后开车到了海淀区香山野趣园歌厅,当时包间内有10多人,其认识的有韩×1、司马×、牛×、晁×、姚×。过了40多分钟,司马×不知为什么把电视机的屏幕保护罩踹坏了,歌厅领班来处理,姚×要领班解决他的手被”小姐”关门挤了的问题。后双方没谈拢,其一方的人开始骂歌厅的人,大家情绪都比较激动,韩×1看可能要打架,让其到停车场把车开走,其就赶紧到停车场把车挪到歌厅南侧约200米左右的路边,后往回返,这时其看到牛×的朋友开着一辆黑色途锐越野车停在其车旁边,车上还坐着两名女子,其等他停好车后一同返回了包间,韩×1怕出事建议大家快走,其一方7人陆续朝歌厅大门外走,因怕被歌厅人打,每人手上都拿了啤酒瓶,出大门时,看到门口站着二三十名保安,其一行人刚出大门约20米就听到一男子喊了一句”打”,后那些保安拿着木棍子、灭火器、铁棍等追打其一行人,其挨了一木棍就往停车的地方跑,上车准备走时韩×1敲副驾驶的门,其让他上了车,后其驾车开了约400米,因担心另几个人出事就把车停在路边和韩×1一起步行往回走。当走到距离第一次停车的地方约二三十米远时看到那辆黑色途锐越野车已经到了刚才停车的西侧约五六米的地方,歌厅的保安正在抬那辆车。其和韩×1一起往出事地点走,不知道韩×1说了什么,对方过来三四名保安就把韩×1打倒在地,其过去扶韩×1,其中一名保安非常生气的说:”你扶他干什么?我兄弟还压在车下呢!”其赶忙和保安一起抬途锐车,车玻璃都碎了,车内全是灭火器喷的白色粉末。当把车抬起来后,其看到车下有个人已经不行了。其害怕了,就和抬车的人群中的晁×一起跑了。逃跑过程中晁×说他坐在途锐车后边,没看清谁开的车。7、证人晁×于2012年9月14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晚其与姚×、司马×、韩×1、牛×、唐华等人吃饭后去香山野趣园歌厅唱歌,彭×是唱歌时来的。由于”小姐”串台服务不好,导致与歌厅服务员发生口角,包间内有人把电视屏幕砸坏了,后歌厅服务员对其等人进行殴打。其从包间跑到歌厅院外时看见了途锐车,其跑到车门旁时被牛×从左后门拽上车。其喝酒喝多了,不知道在车上待了多长时间,只记得有人往车里喷白色粉末,后有人把其拉下车打,其隐约听到有人说车压着人了,所有人都去帮忙抬车,其就跑了。8、证人李×2于2012年9月14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许,其和牛×、姚×、韩×1、唐华、晁×等人到海淀区香山野趣园歌厅唱歌,其在洗手间照顾呕吐的牛×,后其听到争吵声,牛×让其和另外一女孩先出去,二人就到唐华的黑色越野车边上等。过了5到10分钟,有人喊:”别让他们跑了,打死他们。”后其看到唐华、牛×、晁×朝车跑来,唐华上车把车从停车位开出来,其和那女孩还有牛×、晁×上了车,牛×喊了一声,其没听清喊的什么,车就停在路上没动。后歌厅的人追上来,用砖头把车窗砸烂了,还用灭火器往车里喷。其和那女孩还有牛×、晁×在车里待不住就从右后门下了车,下车后被歌厅的人追打,一会警察就来了。9、证人韩×1于2012年7月20日证言,证实其因酒后砸了歌厅的电视被拘留。唐华平时经常开牛×自动挡的吉普车。事发当天,出歌厅大门在歌厅的停车场上有好多保安,有的拿着棍子,有人喊:别让他们跑了。其就和彭×一起向歌厅外的马路上跑,其看到司马×和彭×的车停在路边,彭×的商务车在前,司马×的三菱吉普车在后,没有看到姚×的途锐车,其和彭×上彭×的车开车跑了。其和彭×并排向外跑时,司马×和姚×应该在二人后面,他们好像没跑出来,被保安打了,当时未看到唐华和牛×,他们应该在二人之前出来的。10、证人姚×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其开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去参加韩×1的生日聚会,后到海淀区香山附近的野趣园俱乐部歌厅包间唱歌。7月8日1时左右,其不知什么原因就被一二十名歌厅服务生打了,其和司马×被押在歌厅大厅直到警察来。11、证人司马×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其与姚×、晁×、牛×等人饭后到海淀区香山野趣园歌厅一包间唱歌,其在唱歌过程中无意中将电视前的玻璃碰碎,其与歌厅人员解释后以为没事了,后看到韩×1、晁×拿着酒瓶往外走,牛×也顺手抄了件东西跟在后面,其和姚×最后离开且刚出歌厅门就被一群服务生拿木棍、铁棍(大约20人)围起来殴打,后警察来把其和姚×带到了派出所。12、证人关×、木×于2012年7月8日证言,均证实2012年7月7日晚,二人为歌厅610包间客人服务时,客人把包间内的电视砸了。13、证人韩×2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许,其在野趣园俱乐部车场监控室值班时通过监控看到有人在俱乐部包房闹事,在去大厅的路上,其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车场开走了,同时看见一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拎着两个啤酒瓶从车场鱼池位置往大厅走,其跟着他进了大厅站在了大厅门口,后队长、杨总、两个黑车司机也站在门口,后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和一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每人手里拿着一个酒瓶从包间出来往外走,五分钟后,这两个男子又带了三个男子进了大厅,又过了两三分钟,他们五个人又都出来了,其中一男子手里拿着俱乐部的灭火器,其上前阻拦,他们继续往外走,嘴里还骂着。这时其看见车场有俱乐部的几个人和对方动起手来,其从监控室拿了一根镐把追过去,在车场鱼塘处和一男子用镐把打了起来,后那男子往车场门口跑,等其到车场门口时他们已上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这辆黑色越野车先往后倒了一下,这时其一方有几个人围了过去,这辆车往前窜了一下,后又急速往后倒了一下,其看见队长被车撞到了旁边的土堆上,车底下还躺着一个其一方的人,其跑到车左侧,用镐把、砖头砸碎了车玻璃,有人用灭火器往车里喷,车上两男两女都从右侧车门下车了,十多个人抬车救人。其一方王×2、李×1、刘×1、还有一不知名字的服务生受伤了。14、证人王×2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1时许,其听见对讲机电台里有人喊610房间玻璃碎了,后看到5个客人在走廊里和刘经理争吵,还有人要打刘经理,被他们一起的客人拦住了,5个客人返回房间后,一穿紫衣服的客人出来用酒瓶指着刘经理问服不服,刘经理没说话,他就往大门方向走,后610房间的5个人一起出来向大门方向走,半分钟后,其听见玻璃碎的声音,过去发现墙上的玻璃碎了。其到大厅时客人已到停车场了,刘经理说他们是当兵的惹不起,先把他们拦住,不行就用灭火器喷,其顺手拿了一个灭火器跟着刘经理,到停车场时看见俱乐部的人和刚才砸东西的客人相互打了起来,其拿灭火器喷了一穿绿色衣服的男子,一穿白黑相间横条上衣的男子打了穿绿色上衣的人。后其追到院外,看见一堆人抬一辆黑色汽车,刘经理被压在车下,李×1躺在地上后脑勺在流血,苏×坐在地上后脑勺也是血,王×2站在那儿满嘴是血。15、证人李×3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许,其在歌厅巡视时听见对讲机里有人喊610房间客人把电视砸了,有人在与客人协商赔偿。突然一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和一穿红色上衣的男子手中拿着啤酒瓶从包间冲出来砸歌厅楼道的玻璃,其他几个客人往外走,没有赔偿的意思。其出歌厅门口时看到几个服务生和那几个客人打了起来。其和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互相打。后客人跑出歌厅的院子,歌厅的人追了出去,其跑在后面,出去时看见一辆黑色的吉普车以很快的速度朝歌厅的人撞过来,把一个人撞倒了带在车下还往后倒又撞到苏×和歌厅一其不知姓名的男子以及李×1,那辆吉普车一直倒车撞到一个砖堆上停下来,其当时在路边上躲开了。其看到被撞倒的是经理刘×1,大家一起把车抬起来才把他拉出来。歌厅的人打了急救电话和”110”。当时歌厅的人抓住了穿白色上衣和黑色上衣的男子。16、证人杨×1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其在歌厅包房过道巡房时听到有人喊有人砸东西,其透过610包房的玻璃看见里面有七八个人,其中一个人拿酒瓶砸电视,后包房内出来一穿白色短袖和一穿绿色短袖的男子在楼道里大声谩骂。后有两男子从包房拿着酒瓶冲刘×1走过去但没打,二人拿着酒瓶往大厅走。其在大厅门口看到歌厅的人和客人对峙,其捡了一根木棍过去看见三四个客人往车场大门跑,其和刘×1、张×、那×几个人追了过去,一直追到离大门20多米的地方,其看见一辆黑色越野车加速往后倒,从其身边过去,撞飞了两三个人,其走到驾驶员一侧看到刘经理在车底下,后十多个同事往越野车跑,越野车往前动了一下就灭火了。后几个同事就用砖头砸越野车的驾驶员一侧的车玻璃,车上的人从副驾驶一侧跑了。苏×、王×2、李×1和刘×1受伤了。当时有20多人追那辆撞人的车。17、证人张×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50分左右,其听见包房内有人砸东西,后透过玻璃看到610包房内7个客人中有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在砸电视玻璃。后其听到大厅有人争吵,当其到大厅后歌厅的人和610包房的客人已经在车场了。其跟着那×、杨×2、韩×2一起往车场方向追,那砸电视的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酒瓶扔过来,双方厮打起来。后其又和那×、杨×2、韩×2、刘×1一起往大门口追前面跑掉的客人,追到大门口时,看见三四个人上了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当时这辆车是斜着停的,一客人上车后开始倒车,当把车倒正后其等人才追过去,还距车有几米远,这时这辆车突然加油向后倒来,当时刘×1站在最中间,其和李×1站在刘×1右侧,其余人站在刘×1左侧,这辆车直接向后倒了20多米,车下压着一个歌厅的人,其捡了砖头砸驾驶员侧的车玻璃,玻璃砸碎后车上一男两女从副驾驶侧跑了,有人用灭火器向车里喷。车下压着的是刘×1,苏×、王×2、李×1、刘×1受伤了。18、证人杨×3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1时许,其听见对讲机里讲610包间客人酒后将电视砸了就立即赶到610包间,王×1在和客人交谈,其去大厅给派出所打了电话。这时其见610包间几个客人手里拿着棍子及酒瓶往外走,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其中一个持酒瓶的男子用脚踹了其胯一下并用酒瓶砸其被其躲开后酒瓶砸碎了楼道边上的玻璃墙。客人走到院子时先动手打了服务生,服务生才与客人动了手,其上前劝说,正在劝说时有服务生说王×1在门口被汽车压到了车下,其赶到大门口见有服务生正在抬一辆黑色吉普车,这时警察到了。19、证人刘×2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1时许,120急救车送来三名男子,其中王×1送来时已没有任何生命体征,鞠×、李×1均伤在头部。20、证人韩×3于2012年7月8日证言,证实王×1是其子,别名韩×4、刘×1。21、监控录像,证实2012年7月8日0时52分许,一辆浅色商务车开出停在路边,后一辆深色车从浅色车后左转停在路内侧,0时54分许,一穿浅色上衣男子和一穿深色上衣男子走回歌厅方向,0时57分许,一辆浅色车开出停在浅色商务车后,0时59分,一穿浅色上衣男子走回歌厅方向,1时0分30秒先后有20余名男子跑向车的方向,间隔一两米左右,后面男子手中拿着棍棒、灭火器,有人从路边捡东西,1时0分50秒左右,所有人均聚集到浅色车的停车位置。1时1分12秒至1分16秒深色车快速从路左侧倒车后停到路上的浅色车后,此时有人砸深色车,1分19秒至1分21秒深色车向右前方开后停车,1分22秒至1分28秒深色车加速向右后方倒车至路外坡上,后有人向车的方向扔东西。22、酒精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7月8日9时10分抽取的被告人唐华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2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1系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李×1、鞠×、王×2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5、110接处警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8日1时4分接到彭先生(186XXXX****)的报警称在西五环野趣园KTV里有人打架;于7月8日1时8分接到司马×(133XXXX****)的报警称在香山被打。26、起赃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野趣园歌厅门外路边将一辆黑色途锐汽车(车牌号为北L×××××)起获并扣押。27、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7月8日3时许,唐华逃离现场后自行来到香山派出所门口探听情况时被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到案过程中,唐华有逃跑行为。28、办案说明,证实经民警了解,王×1原名刘×1。2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华的主体身份情况。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唐华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中,被害人王×1近亲属韩×3、王×3,被害人李×1、鞠×、王×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华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唐华一次性赔偿韩×3、王×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一次性赔偿李×1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鞠×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王×2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均已履行。韩×3、王×3、李×1、鞠×、王×2对被告人唐华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唐华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华在同伴与他人发生争斗欲驾车离开时,遭多人围堵阻拦,其不顾所驾驶的机动车周围的人群,驾车撞倒多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唐华所持不知道车后有人的辩解,结合证人证言及根据监控录像所示,被告人唐华等人逃跑至停车处时,俱乐部工作人员紧随其后已追至近前,被告人唐华快速将车倒入行驶道路后,俱乐部人员围在唐华驾驶的车边并用东西砸车,被告人唐华在2012年7月8日笔录中及当庭均确认明知有人砸车,其辩护人亦提出本案事发于被告人唐华处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的情况下,故被告人唐华对事发时车边有人是明知的,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唐华所持不知为何挂倒挡、没有故意伤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华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华并非首次驾驶涉案车辆,从其倒车、前进、再倒车的过程看,操作连贯、流畅,被告人唐华为接应同伴准备驶离现场时,明知车边已聚集着多名阻止其离开之人,其以前行的方式摆正车位后本无换挂倒挡的必要,并且唐华在倒车后并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在长达4秒时间内高速倒车接连撞倒数人,故其主观上显系故意并非过失,故对被告人唐华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唐华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由被告人唐华一方引发,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并非由被告人唐华本人而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唐华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华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红艳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人民陪审员 王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