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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杨柄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