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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