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5-16
案件名称
王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晖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晖,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捕前暂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2012年5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赌博嫌疑于2013年6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1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王晖借用周某(另案处理)租住的大亚湾区作为场地,聚集人员进行赌博。期间,王晖陆续雇佣余某(另案处理)负责场地后勤及监督和手;雇佣朱某1(另案处理)担任和手负责发牌。赌博活动持续两天,每天有10余人参赌;赌博规则采用“打三公“比大小均形式进行,每人每次下注金额少则50元,多则300元;每局按照台面赌资总金额的多少进行抽头渔利。2013年4月1日23时3O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D52号房。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及赌资12300元。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晖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晖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认罪,但认为其未雇佣人,他不知道抽水渔利的事。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王晖借用其妻妹周某(另案处理)租住的大亚湾区作为场地,聚集人员进行赌博。期间,王晖陆续雇佣余某(另案处理)负责场地后勤及监督和手;雇佣朱某1(另案处理)担任和手负责发牌。赌博活动持续两天,每天有10余人参赌;赌博规则采用打“三公”比大小均形式进行,每人每次下注金额少则50元,多则300元;每局按照台面赌资总金额的多少进行抽头渔利。2013年4月1日23时3O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D52号房。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及赌资12300元。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晖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2、被告人王晖的供述和辩解,王晖承认赌博时有抽水,每反牌的赢家抽10-50元不等。赌档不知道是谁开的,开了2-3天,参赌人数少的时候有7-8人,多的时候有13-14人。赌注在20元至200元不等。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3年3月30日开始,每晚21时许在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的一栋出租屋的一楼赌档工作,主要负责给赌客拿烟、监督“荷手”将抽水的钱放入纸箱。赌档是王晖开的,开了3天,每天有十多人参赌,是赌“三公”。4月1日那天有20多人参赌,每份片最小下注50元,最高每注可下1000元,当天共抽水3000元。每天散档后,王晖给他200元工资。4、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王晖是档主,是王晖电他去做发牌的“荷手”。4月1日晚上21时许至第二天凌晨0时40分许,他在出租屋做“荷手”,是赌“三公”,当晚有20多人参赌,最小的投注50元,最大的可投注300元,看到台面多的就抽100元,少就抽50元,当天抽水3000元左右,赌资一共有12300元。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已依法扣押赌资1230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并已随案移交。6、赌具及赌资照片,证明缴获的赌具及赌资的外观。7、辨认笔录,证人朱某1、余某指认王晖是赌档的档主;证人张某1、史某、涂某、张某2、指认朱某1、余某是赌档的工作人员;杨某2、李某、田某、朱某2、贾某、杨某1、候某被指认参赌的人;证人周某指认王晖是其姐夫,是向她借出租屋钥匙的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为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D52号。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晖被抓获归案的经过。10、人口信息资料,证明王晖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11、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10分许,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的老房子内有人赌“三公”,约有20多人。赌档有几个股东,其中一个叫“晖哥”,赌场和赌具是“晖哥”提供的。赌档营业了3天,每一局牌按下注的赌资抽10%的钱,还有一名负责收钱的赔钱男子。1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2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福山公寓对面一楼看到约有十几人在赌“三公”。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2时许,他看到有20多人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小屋内赌博,台面上每超过1000元就抽水20元。听说3月31日开始有赌档的。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2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小屋内参与赌“三公”,当时约有13人参赌,有一名男子负责发牌,一名男子负责收钱和赔钱。每一局都有抽水。1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日凌晨0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小屋内其看到有人在赌“三公”,参赌人数比较多。1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出租屋内看到很多人在赌博。1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出租屋内有很多人在赌博,其中有一男子负责发牌,一男子负责收钱和赔钱。18、证人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日凌晨0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老房子看到有十几人在赌博。19、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日凌晨0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老房子看到有十几人在赌博。他也参与了赌博。2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旁一出租屋里有7-8人在赌博。2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2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房子内参与赌博,赌档里有两名工作人员,参赌的有10-20人,赌博中有抽水。2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房子里看到有很多人在赌博。2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日凌晨0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小屋看到有7-8个人在赌“三公”,是河南人开设的赌档。2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日凌晨0时许,他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益民门诊后面一老屋子打朋友“啊豪”时,看到有十几个人在赌博。2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日23时50分许,他到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找老乡张某2,路过益民门诊时看到有20多人在赌“三公”。2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她将其位于房两厅出租给一河南籍摆地摊的妇女居住,每月420元。直到4月2日凌晨0时许,看到警察到该房子查房时才知道有人赌博。2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3年3月份以自己的名义向茶山村一妇女租住了52号第一层用于家庭居住。她姐夫王晖大概在3或4月份的一个晚上跟她拿去该房的钥匙,说是在那玩一下牌。4月2日凌晨0时许,她摆完地摊回家看到有警察在她家,才知道有人在她家赌博。2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相关参赌人员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晖于2011年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1日刑满被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晖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及赌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晖辩称其没有雇佣工作人及未抽水渔利,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晖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12300元及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