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谷分社与席月河、董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谷分社,席月河,董玉华,孙芳彬,孙芳洪,孙芳飞,赵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平安路**号。负责人:高建超,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席月河,农明。被执行人:董玉华,农民。被执行人:孙芳彬,农民。被执行人:孙芳洪,农民。被执行人:孙芳飞,农民。被执行人:赵彤国,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谷分社与被执行人席月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阳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七条第(六)项之执规定,裁定如下:对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武审判员 王广义陪审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一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