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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海林与陈保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林,陈保银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胡海林。委托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保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林诉被告陈保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海林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