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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蒋良其与胡绍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其,胡绍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蒋良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彦川。被告胡绍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其与被告胡绍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良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