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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宋贤琼与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贤琼,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宋贤琼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3)号调解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44位申请执行人每人366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位于烟台开发区天颐郦城十四套在建房屋,经查该批房屋已被福山区法院首轮查封,之后还有多轮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我院另查明,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号房产虽于2007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过户至被执行人名下,但该房产也已被另案查封,尚未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