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杜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杜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责人顾永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凤,女,1959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告杜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9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94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