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4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658号原告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启富,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代表人耿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恩增、吴起武,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8.50元,由原告福州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檀章陈人民陪审员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