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商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南京杰功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万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杰功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万寿,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商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杰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洪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桂荣,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句容市文昌路。代表人XX,系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第三人吴万寿。上诉人南京杰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超矗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矗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吴万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要求对香港千雪公司与超矗公司的货物往来以及资金往来等进行审查,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华 震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则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