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亓明德与田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明德,田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亓明德。被告:田丛。原告亓明德诉被告田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田丛当庭支付给原告亓明德赔偿款5000元,该款原告现已收悉,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明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明德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