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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左德贵诉翁学兵、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德贵,翁学兵,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21号原告:左德贵,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翁学兵,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艳,女,生于1986年8月2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德贵诉被告翁学兵、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翁学兵名下、共有权人为李艳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1楼36号车位、-1楼50号车位一个予以查封(以价值23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翁学兵名下、共有权人为李艳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1楼36号车位、-1楼50号车位(书证号:监证XXXXXX,共有证号:监证XXXXXX)予以查封(以价值23万元为限);二、对登记在原告左德贵名下的川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梓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