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刑执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泰刑执字第0028号罪犯顾某某,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泰兴市根思乡南湖村巫庄3组7号。201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032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顾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顾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顾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法医鉴字第86号法医学审查意见书确认,罪犯顾某某患有陈旧性脑梗塞、冠心病、高血压病诊断明确,且高血压病已达三期,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的规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罪犯顾某某不宜收监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个月零十天(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