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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陈军、冼科。被告: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被告:广州南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鸣镝。被告: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