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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海超与文红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超,文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超,男。被执行人:文红胜,男。申请执行人陈海超与被执行人文红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红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超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文红胜在本院辖区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红胜户籍所在地虽在本院辖区内,但被执行人文红胜尚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红胜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文红胜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七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