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申字第1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欣与张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欣,张文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1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欣,女,澳大利亚国籍,1958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文志,男,汉族,1931年2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富有,男,汉族,1948年6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欣因与被申请人张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7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欣申请再审称:张文志故意隐瞒申请人外籍身份,造成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进行改判。张文志提交意见称:李欣提起民事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欣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曾到李欣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查证,并未获取李欣注销中国户籍的相关信息,后一审法院以法律规定的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程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文志在2007年12月11日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张文志、李欣签订的诉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李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