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钟某、黄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黄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于2012年7月左右,在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新一佳超市内经营一家“乐美奇”电游室,并在该电游室内摆放有飞禽走兽、小千分捕鱼、大千分捕鱼、万分捕鱼赌博机各1台,招徕社会人员来此进行电游赌博从而牟利。被告人钟某聘请被告人黄某担任店长,负责电游室服务人员招聘和日常管理,聘请被告人王某为技术人员,负责赌博机维护及为电游室送来或收走赌博资金。2013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将电游室的利润人民币80000元交给被告人钟某。2013年2月28日至3月27日期间,该电游室涉赌资金最多的一天达人民币175940元。2013年3月27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乐美奇”电游室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飞禽走兽机、小千分捕鱼机、大千分捕鱼机、万分捕鱼机各1台、黑色笔记本账本1本和10余名赌博人员。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王某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000元、飞禽走兽机、小千分捕鱼机、大千分捕鱼机、万分捕鱼机各1台、黑色笔记本账本1本,书证: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出具的传唤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具的长公(岳)行认字(2013)第01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银)决字(2013)第0239-02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端、凌受权、张新贵等17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黄某、王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追缴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