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靖边县华英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华英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靖边县华英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苗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有录,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苗某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原告靖边县华英生态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某甲、苗某乙、苗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靖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被告苗某甲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榆中法民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苗某甲的再审申请,苗某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陕民申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榆中法民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0)榆中民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及靖边县人民法院(2008)靖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还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院分别定于2013年4月25日8时30分与2013年9月13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两次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代理陪审员 聂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