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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惠法执字第152号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某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明,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侨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惠法执字第152号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松明,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人,住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侨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詹永鹏,主任。第三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蔡春木,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松明与被执行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侨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侨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30日根据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揭大侨管复(2010)143号文件”关于同意撤销连城村民委员会、侨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侨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并设立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问题的批复”。由于原被执行人已被合并设立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故本案债务应由现设立的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桃园办事处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松明清偿借款本金648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炳雄审判员  蔡永贤审判员  何达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波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