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鹏与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鹏;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蚌山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5486680-4。 本院在执行赵鹏申请执行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蚌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3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