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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大华与肖文英、吕钢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华,肖文英,吕钢粮,吕晓菊,吕晓玲,吕卫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陈大华。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被告:肖文英。被告:吕钢粮。被告:吕晓菊。被告:吕晓玲。被告:吕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华与被告肖文英、吕钢粮、吕晓菊、吕晓玲、吕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陈大华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