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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执行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林在驱、沈钦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林在驱,沈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罗执行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地址: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法人代表:陈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在驱,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沈钦弟,男,1965年11月27日,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被执行人林在驱、沈钦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林在驱、沈钦弟暂时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在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以上情况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本院提出延期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罗执行字第742号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 勇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