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占锁与曹建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锁,曹建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张占锁。被告曹建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锁诉被告曹建贞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占锁负担。审判员 刘罗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