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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占锁与曹建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锁,曹建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张占锁。被告曹建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锁诉被告曹建贞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占锁负担。审判员  刘罗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