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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海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35394-9。法定代表人吴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勋,男,1971年1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镇西街16-147号。委托代理人郑华山,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海贞,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德勋、郑华山、被告王海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9月1日起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无纺布,截至2012年10月4日,尚欠原告货款276214.27元。原告自2012年12月31日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214.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被告王海贞辩称,欠款属实,欠款未付的原因是原告给被告中断供货。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1日起,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无纺布,于2012年10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山东荣泰无纺布有限公司无纺布款412903.87元”;2012年10月4日,被告再次购买原告无纺布1128公斤,价款为13310.40元,给原告出具销售单据一份。后被告归还货款150000元,尚欠276214.27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销售单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贞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6214.27元的诉讼请求,有欠条、销售单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6214.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世山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燕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