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秦芳萍与张忠伟、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芳萍,张忠伟,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61号原告秦芳萍。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伟。被告倪娜。本院审理的原告秦芳萍与被告张忠伟、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芳萍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秦芳萍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