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友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2014)友民初字第4—1号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徐某某,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友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出因被告徐某某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应在法院刑事审判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85元免交。?审判员 :孙丽萍??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侯英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