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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友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2014)友民初字第4—1号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徐某某,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友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出因被告徐某某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应在法院刑事审判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85元免交。?审判员 :孙丽萍??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侯英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