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田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仁与苏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仁,苏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嵩田民初字第99号原告:张建仁,男,60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苏新,男,46岁,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仁诉被告苏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仁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张建仁承担。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议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