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瑞田与张永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田,张永存,马学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487号原告张瑞田。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存。被告马学伶。委托代理人张永存(被告之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代表人马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鹏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田诉被告张永存、马学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瑞田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瑞田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